誠信經營規範
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
誠信經營規範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9日訂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修訂
第一條:
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以下簡稱本法人)捐助章程第三條規定:
「本院以配合國家教育政策,加速工商學術研究之發展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協助企業人才培育,舉辦財會、內稽、智財、法律、營建、電機、空調、採購、總務、商管等相關專業人才教育訓練暨鑑試。
- 協助司法機構、公民營機構、個人有關智慧科技、智慧經濟、工業科技、商業技術、資產評鑑、營建暨工程技術、數位資訊科技、企業技術資產評價、工商法學鑑識等專案學術鑑定研究。
- 招收研究生進行企業經營診斷研究、智慧科技研究及工商管理分析之技術學識研修。
- 辦理IPPT智財檢定,提昇國人著作權概念。
- 研究國內、外之特殊教育經濟、科技及弱勢團體之各項政策與其相關事務。
- 舉辦、協辦、參與學術相關研討活動。
- 發表上述相關學術研究報告或出版相關書籍。」
第二條:
本法人應本於捐助章程所定設立宗旨目的,積極辦理業務。
第三條:
本法人應蒐集與本法人相關之政府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函(令)釋(以下併稱法令),併同本法人捐助章程與其他所有內部規章(以下簡稱內規),編製成冊;修正時亦同。
第四條:
董事、院長、執行長及其他承辦業務之人員(以下併稱所屬人員),應定期了解前條法令與本法人內規之規定及其修正或廢止之內容。
第五條:
本法人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或開會,其程序、決議、採購或其他事項,應依內規及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法人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第七條:
本法人所屬人員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本法人利益之虞時,於該議案之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有不當相互支援。
第八條:
本法人應就收入、支出、薪資、財產管理、行政管理及其他重要事項,訂定透明之作業程序;本法人所屬人員應依作業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法人應主動公開下列事項,並定期更新。但財團法人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不公開者,不予公開:
- 捐助章程。
- 董事名冊。
-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 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風險評估報告。
- 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 其他本法人董事會決議公開之事項。
第十條:
本法人落實揭弊者保護精神,訂定檢舉程序如下:
- 本法人辦理捐助章程所定業務,相關作業事項或人員涉及不法之情事,請以具名(或得不具名)敘明情事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法人行政管理處執行秘書魏淑貞女士檢舉,郵寄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50號11樓;或電子信箱:cicr2701@cicr.org.tw。
- 檢舉人之個人資料及檢舉內容加以保密,且不因檢舉情事而遭受不當處置。
- 檢舉事項如涉及董事、院長、執行長等時,將請當事人自行迴避。
- 檢舉事項辦理期間以二個月為原則,如檢舉人留有聯繫方式,將以書面(或電子信箱)方式回覆檢舉人調查過程或結果。調查過程予以保密、相關文件之紀錄將妥善保存2年以上。
- 檢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
- 無具體之內容。
-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檢舉者。
- 檢舉事項非本法人業務內容。
- 本法人得依實際需求修正本規範,包括增列獎勵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業務往來時,本法人應於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網頁查詢FATF公布ML/TF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名單,並比對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名單。相關措施可參照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提升非營利組織責任廉潔及公眾信賴之指引」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規範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