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研究登記委員會

設立緣起

  1.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正式實施協助廠商晶片標示之登錄外(唯讀記憶體登錄),為因應國內工商經濟之發展與數位發展之多元化,故與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合作推展將著作權相關創作作品以「著作權存證」方式將其進行登記著作權相關之創作進行時間及內容之登記,以協助創作者、工商企業就自身文字、藝術或數位等創作、作品及研發成果追加一份保障。此外,本院在各類智慧財產登記服務外,也積極推動智慧財產託管服務,使購買方得保障購買權益,但在穩定交易使用中亦不至於涉及銷售方之產品重要機密,以提供工商界更全面的保護措施服務,確保創作、設計和重要技術、配方等智慧財產權的完整性和權益。


設立目的

  1. 時間證明: 通過提供著作權存證登記存證服務,為作品的創作者提供一種便捷有效的途徑,確立其對作品的著作權時間內容。在法律糾紛或侵權案件中,著作權存證登記存證可以作為強有力的證據,幫助作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權益保障: 作品創作者常常面臨盜版、抄襲、侵權等問題,著作權存證登記存證服務可以説明作者及時記錄作品的創作時間、內容等資訊,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可以依法維權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促進創作積極性: 通過提供著作權存證登記存證服務,可以增強創作者對其作品的保護意識,從而更加積極地投入到創作活動中。作為一種對創作成果的認可和保護,著作權存證登記存證可以鼓勵更多人參與創作。

    提升管理效率: 著作權存證登記存證服務有助於建立完善的著作權管理體系,使著作權管理更加規範和高效。通過對作品進行登記存證,可以更好地追蹤和管理著作權資訊,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

    促進著作權合作與交易: 作品的著作權存證登記存證可以為著作權合作與交易提供依據,增加著作權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著作權存證登記存證服務的建立有助於促進著作權市場的健康發展,推動著作權創意產業的繁榮。

    綜上所述,著作權存證登記存證服務的設立旨意為創作者和著作權持有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和保障。


服務項目

一、 存證登記服務: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語言著作等存證登記。

二、 評鑑分析及輔導: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語言著作等著作權創作及權利確立評鑑、研究及輔導諮詢。

二、託管服務:係源於託管人未能履行質押契約、相關授權契約或託管契約所加諸之責任,或託管人因無法正常繼續營業而無法履行契約時,本院託管服務即提供解決方案。其建立確立了託管標的物的「釋出條件」,讓受益者能夠取得該託管標的物。


服務電話:02-2563-4999#2810  傳真:02-2563-7355
信箱 service@cicr.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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